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正式名称为"山东交通学院校友总会"。
第二条山东交通学院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与合作,发扬山东交通学院办学的优良传统和校风,推进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山东交院校友会会员。
(一)在山东交通学院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包括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重汽职工大学、山东省威海水运学校)学习的各类(包括继续教育、培训班)学生和学员;
(二)曾在山东交通学院及其前身(包括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重汽职工大学、山东省威海水运学校)任教、任职者及现在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的教职工);
(三)山东交通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兼职辅导员、访问学者和被学校授予名誉称号者。
第六条凡符合第五条者,承认本会章,经理事会或各地校友会审查同意,与校友总会或校友会取得联系,填写《山东交通学院校友总会会员登记表》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对言行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辖地校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和母校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有优先取得本会和母校资料、信息权;
(五)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
(六)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资助校友会活动经费或为校友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四)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尽自己力量为母校建设做出贡献;
(五)积极反映校友在工作、科研方面成就,推荐介绍校友的好人好事和先进事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第十一条国内各省、省内各市和省直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成立当地校友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统一称为:山东交通学院校友总会××会。
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如校友会、同学会、校友联谊会。
第十二条各地校友会以行政区划为主,系统为辅的原则组建。省内、外校友筹备成立校友会应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会审批。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级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会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任职。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理事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或调整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协助学校组织校庆活动;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校友总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校友总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秘书长主持校友总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三)处理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
(四)联系各地校友分会和校友;
(五)负责校友总会的财务管理;
(六)编辑出版《校友通讯》;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地校友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各地校友会组织应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基础上自定章程,报总会备案。各地校友会应根据总会的宗旨积极开展活动,并与总会保持密切联系。总会应组织交流各地校友会活动的情况和经验,以指导、推动各地校友会活动的开展。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校友会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活动经费来源于校友和社会捐助及学校资助。
第二十七条各地校友会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九条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校友总会会址设在山东交通学院。